城镇居民
城镇居民报销比例
一级医院:85%、二级医院70%、三级医院60%;急诊住院比例50%;转诊外地三级医院为55%
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
一级起付标准:200元、二级起付标准:400元、三级医起付标准:800元
普通门诊
起付标准:成年人每人每年40元,学生及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25元。
报销比例:起付标准以上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,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%
城镇职工
城镇职工报销比例
5000元以内(含5000元)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5%、二级医院17%、三级医院19%
5000元至15000元以内(含15000元)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3%、二级医院15%、三级医院17%;
15000元以上个人自付一级医院11%、二级医院13%、三级医院15%。
城镇职工起付标准
我市按一级医院付标准400、二级医院付标准600、三级医院起付标准800元
温暖提示:
特定病可以享受门诊报销比例
门诊特定病用费报销比例为60%。
1.参保居民参保满一年且第二年继续缴费的,符合门诊特定病种规定要求的,可提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申请。
2.特定病种为:肾功能衰竭后的血液透析、脏器移植后服用排异药物、癌症放化疗、肺源性心脏病和恶性肿瘤晚期术后化疗。
未成年人门诊意外伤害医疗费报销比例
未成年人(含大学生)意外伤害门诊,进入统筹报销比例为80%,年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。
1、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(含家庭病床)治疗
2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
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:
服务项目类。
1、挂号费、病历工本费。
2、会诊费、出诊费(含家庭病床巡诊费)、检查治疗加急费、点名手术附加费、优质优价费、陪护费、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服务费用。
非疾病治疗项目类。
1、各种美容、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、矫形手术的费用。
2、各种减肥、增胖、增高项目。
3、各种健康体检。
1、参保并正常缴费(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)且待遇审核期满(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,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满6个月)
2、病种符合“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”
3、资料完备
住院费用类报销所需材料
1.参保人员医保手册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)
2.基本医疗保险原始住院发票及住院病历、医嘱、费用明细、出院证,医疗费用发票
3.参保人员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
4.参保人员死亡的需要提供遗产受益协议,指定受益人账户及死亡证明材料(医学死亡证明、火化证明、户籍注销证明)
大额门诊类报销所需材料
1.参保人员医保手册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)
2.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发票复印件、报销凭证及费用明细等
3.门诊特定病种审批表
参保人员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
4.参保人员死亡的需要提供遗产受益协议,
5.指定受益人账户及死亡证明材料(医学死亡证明、火化证明、户籍注销证明)
意外死亡类报销
1. 参保人员医保手册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(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)
2.意外事故证明(意外伤害原因证明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、工伤死亡事故处理证明、公安刑侦部门的案情证明。如不能出具有关证明的,应在及时、充分调查的基础上,可参考出险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有关证明)
3.指定受益人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
4.参保人员死亡的需要提供遗产受益协议及死亡证明材料(医学死亡证明、火化证明、户籍注销证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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